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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华西口腔医院-四川大学

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学院自制设备管理暂行办法(依据川大校[2003]73号

(附件)制定)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了改善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手段,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科学研究,鼓励创新精神,节约经费,学院大力支持自行研制实验设备。为规范自制设备管理,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制设备须遵从三项原则:

(一)自制设备除了能满足教学科研需要,还要在费用上保证学校受益,即自制设备的最终造价要低于市场同类或类似设备的平均售价;

(二)自制设备完成后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其使用权和所有权均属学校;

(三)学校对参与自制实验设备的人员予以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章申报程序

第三条

凡是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拟自行研制实验设备且研制费用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填写《四川大学自制设备申请书》,待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具体组织实施。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自制设备申请,除主管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外,还须由主管校长审定批准。

第四条

自制设备申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自制实验设备的目的和必要性;自制实验设备的技术路线、特色之处;是否国际、国内或地区领先,新颖性如何;自制实验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同行专家或技术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的书面意见;自制设备的预计最终造价以及与同类设备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的比较;自制实验设备的经费来源及预算(包括原材料费和劳务费);申请金额或自筹经费的落实情况等。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

第五条

学校受理和审核批准自制设备申请的主管部门有。由“211工程”建设经费资助的自制设备的申报,由“211工程”办公室审核批准;由教学设备费或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资助的自制设备的申报,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

第三章设备自制的类型

第六条

配套改动类,即自制实验设备的主体是市场上有售的标准设备,只是标准设备不能完全满足需要,需要在标准设备的基础上增加一些别的设备或配件,或对标准设备作某种改动。

第七条


(未完,全文共2621字,当前显示8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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