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xx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矿区正常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及工作生活秩序稳定,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安徽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等相关法规,现结合矿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出矿管理
第一条本矿员工进矿时应正确佩戴集团公司徽章,车辆凭《车辆通行证》进矿,联系工作或参观人员应持有效证件或由有关单位联系,经登记后进矿。否则,禁止入矿。
第二条矿各类工程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叉车、吊车、自卸车等)出矿应有申请单,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后方可出矿。
第三条外来车辆应凭有效证件换取《钱营孜煤矿车辆通行证》进矿,出门检查后,换证放行。禁止出租车及社会营运车辆进入矿内;员工驾驶的摩托车、自行车、电瓶车、私家车应在指定区域内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骑乘摩托车、电瓶车应戴头盔,违反规定的,罚款100元∕次。
第四条除个人生活用品外,物资出矿应开具《物资出门证》,《物资出门证》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入矿施工单位物资出矿由矿监管单位负责人审签。凡机电设备出矿的必须由机电矿长审签;凡材料、废旧物资出矿的必须由经营矿长审签(分管矿领导不在由值大班矿领导审签),然后经矿政工科武保主管审核签字后方可出矿。
第五条《物资出门证》当日有效,出矿物资应票物相符,不得涂改,否则按偷盗处理。煤与副产品(煤泥、水洗矸石、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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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车闯岗、未经许可强行入矿区的。
6.在矿区内进行“黄、赌、毒”活动,矿区及公寓楼内参与赌博、聚众赌博、现场观看未报案,传播、观看淫秽视频、出售租赁其他淫秽物品或为此提供便利条件的。
第十一条违反《钱营孜煤矿车辆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给予罚款50-500元∕次。
1.所有出入矿区机动车辆主动接受门岗检查,严格遵守车辆管理规定。
2.出入矿区的机动车辆限速20公里/小时,不得抢行、逆行、占道超车。
3.禁止在矿区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辆和试刹车,严禁酒后驾车进出矿区。
4.大型活动期间,所有进入矿区的车辆实行交通管制。
5.进入矿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位置,正常情况下严禁在矿区主干道停放,禁止挤占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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