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领导责任制
第一条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三级管理,公司党政领导为
第一责任人,分管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项目部及主管
部门的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条各级党政领导负责逐级签订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奖惩兑
现。
第三条公司设立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综合治理办公室,各单位设
立综合治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各单位领导应把综合治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
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安排布置,检查督促,及时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章治安防范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根据公司制定的治安防范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
定和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制,生产区、办公区、生活
区配备警卫,库房和油库等易燃易爆场所要配备防火器材。
第六条各单位财务室和物资、大型机械停放场所等重要部位必
须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破坏)”措施。
经检查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或“三防”措施未落实,发现不安全隐患
和漏洞,则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条各单位要经常进行安全防范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对存在的治安隐患要立即整改。
第三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加强职工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增强职工群众的法制观念。
第九条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经理办、设备部、物资供应部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加强对公司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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