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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处置预案

黎溪镇卫生院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院及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次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清远市医疗纠纷预防和调解处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伤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医院设立医疗纠纷患方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成立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理,医院办公室、医务科、门诊部负责医疗服务投诉和纠纷的接待,并进行必要的调查、答复、处理和报告;其他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患方质疑医护人员诊疗行为的真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例;患者及其家属向科室讨要说

1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10人,患方对卫生院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占据卫生院诊疗、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次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经解释无效,影响其他病人诊疗的等情形。

三级风险。患方来投诉的人数超过10人,聚众占据卫生院诊疗、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院工作;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患方在医院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财物损坏等情形。

第七条发生一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同时向医务科(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向行政总值班)报告,必要时医务科工作人员赶赴纠纷现场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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