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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

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用地扶持

一、工业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在12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单独选址。知名药业企业投资的项目、高附加值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可适当降低。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2个月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5万元的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8个月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8万元的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适用“一事一议”政策。

3.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入驻园区各类创业园和标准化厂房

二、服务业项目

4.商业综合体、市场项目

新建和扩建2万平方米以上商业综合体(不含住宅)、市场项目(不含住宅、配套服务设施),自有产权部分(10年以上)须占40%以上,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

完成建设任务的,商业综合体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40%的财政扶持,市场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50%的财政扶持。涉及旧城改造的项目适用“一事一议”政策。

5.物流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集运输、储存、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功能为一体的现代物流项目,自有产权部分(10年以上)须占40%以上,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以出让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执行。

6.星级饭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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