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
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admin来源:加入时间:2010-9-198:25:37
中共永清县委
永清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工业兴县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一步优化发展软环境
第一条,实行项目上报制度。各乡镇、燃气工业区、县直各部门谋划运作的千万元以上项目,要及时上报招商局,由招商局负责汇总。对投资超亿元的项目,招商局要在汇总当日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
第二条,落实县级领导分包项目责任制。由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县级领导分片分包项目责任制》,分包领导及时深入所包乡镇和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引进、建设、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对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明确一名县级领导牵头,成立专门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实行全程帮建,直至竣工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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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建立“议商日”制度。确定每月的第一个周一为“议商日”,县政府召集县直相关部门集中听取各乡镇、燃气工业区及企业反映问题,对反映的问题立即研究协调解决,对不能立即解决的,三日内给予答复,并在下个“议商日”通报解决情况。此项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聘任县政府经济顾问。凡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经本人同意,聘为县政府经济顾问。县委、县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座谈会,专门听取经济顾问对全县经济发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县卫生局负责每年为经济顾问免费体检一次。此项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建立闲置资产储备中心。由招商局牵头,国土局、经贸局配合,建立全县闲置资产储备中心,把全县所有闲置资产、存量土地等纳入储备中心,进行整合包装,随时供项目建设使用。
第六条,设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抽调发展计划局、招商局、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水务局等部门行政审批负责人,成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项目的立项、审批、环评、注册等相关事项全程办理,实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每年12月份,县直各行政审批权限部门要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上级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公开审批内容。禁止以任何方式保留上级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此项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室、监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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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实行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对县级行政审批事项,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要求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程序相对复杂或其他条件限制、不能当日办结的,限五个工作日内办结。超过规定时限的,视为不作为,由监察局依据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年免收政策。对引进项目,自开工建设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县本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监察局、招商局、财政局、物价检查所于每年年初核定免收范围,并通过电视台向全县公示。
第十条,推行“免三减三”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本级留成部分100%奖励企业,后三年50%奖励企业。此项工作由招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第十一条,对域内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最高限价。域内水、电、气价格,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同期规定的最低标准;对于超规定收费的,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此项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物价检查所负责。
第十二条,统一地上物补偿标准。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全县统一的地上物补偿标准,严格执行。此项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国土局、招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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