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新疆交通厅制定公路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便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确保公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障公路建过程中交通畅通和施工安全,做到文明施工,服务社会,树立良好的公路建设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自治区、交通厅有关公路建设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指公路便道是指公路因进行改建、扩建等各种建设致使社会交通中断,但为了保障社会交通的正常通行而修建的临时性道路。
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便道管理要求
1、公路改建、改造工程项目便道管理,实行管养责任制,建设项目应建立便道管养和保障通行的责任体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便道管养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执行办(驻地处)是便道管养的第一直接责任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独立的便道养护单位负责人是便道管养的责任人,对其承建标段的便道管养和保障通行工作负责。
2、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首先完成临时便道、便桥(涵)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
3、便道、便桥(涵)临时工程必须满足社会车辆的正常、安全运营为标准进行施工,临时工程完成后需经驻工地各项目执行办(驻地处)会同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并设置指路标志、警告标志、禁令等交通安全标志后方可放行社会车辆。
4、边施工边通车的工程,施工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社会车辆通行。
5、公路便道施工要做到保护周围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在公路建设临时用地之外未经批准不得破坏树木、草场、耕地、水渠、文物等,不得擅自移动电力、电讯设施等。
(未完,全文共1962字,当前显示64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