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卫生管理制度
村级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创卫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增加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卫生活动。第四条
创卫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科学治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各村级领导应当把创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第六条
镇和村委员会应当成立创卫委员会(以下简称创卫会)。创卫会由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七条
参加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是每个单位、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各级创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创卫卫生和防治疾病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创卫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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