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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第三条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称“项目主管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核准、备案的机构,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五条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范围、项目主管机关权限划分等,按照《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相关规定执行。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项目主管机关权限划分等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并购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第三章项目核准

第八条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主管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九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等相关要求编写。项目主管机关出具核准文件应当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项目核准格式文本相关要求。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四)土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意见;

(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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