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民政救助实施细则
肥西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推进医疗救助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社救字〔2013〕13号)、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合民〔2013〕6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8倍以下)大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本年度个人住院自付费用累计超过3万元的其他大病和《肥西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肥政[2012]103号)规定的特殊慢性病。
(三)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
2、镶牙、整容、矫形、配镜;
3、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
4、违法、违规、违章造成的伤害;
5、其他由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医疗救助的情形。
三、救助标准及办法
(一)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对已参合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结算系统办理救助手续(透析治疗的尿毒症、药物或放化疗治疗的白血病及慢病患者除外)。具体结算比例为: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三无对象按个人住院治疗自付费用90%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不含城镇低保三无对象)按个人住院治疗自付费用25%救助;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救助比例比城乡低保对象(不含城镇低保三无对象)增加10%。
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农村五保户单次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年度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0000元。
(三)对已参合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暂不通过“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个人住院自付费用3万元(透析治疗的尿毒症、药物或放化疗治疗的白血病患者除外),个人年度住院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5%。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
(未完,全文共4398字,当前显示119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