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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

(2008年六月十三日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文分类及适用范围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四章行文规则第五章公文办理第六章公文印制与传送第七章公文办理时限第八章公文督办

第九章公文公开、归档和销毁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林业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林业局机关公文是省林业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局办公室是局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机关并指导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处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实行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领导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把关,确保公文处理质量。

第二章公文分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局机关公文主要种类:

(一)广东省林业局文件包括发文编号为“粤林”和“粤林财”的公文。其中,发文编号为“粤林”的公文适用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决定、意见和通知;颁布行业政策、规范性文件;下达全局性的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要工作部署、通知和通报;与同级机关联合发文;向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发文编号为“粤林财”的公文适用于有关计划财务的上行请示、报告及(转)下达经费等。

(二)广东省林业局函件

包括发文编号为“粤林函”和“粤林复”的公文。其中,发文编号为“粤林函”的公文适用于下达一般性工作通知、意见;向国家林业局、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一般性工作总结、统计材料等;报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转报市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与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兄弟省林业部门联系工作等。发文编号为“粤林复”的公文适用于对各市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局属单位重要请示和工程项目的批复;对省人大建议、省政协提案的答复和会办意见;答复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广东省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发文编号为“粤林办”的公文。适用于根据省林业局既定的政策、工作部署,对有关具体事项向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通知;转发国家林业局办公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直有关部门的文件等;根据局领导意见转发有关的报告、通知等。

(四)广东省林业局办公室函件

发文编号为“粤林办函”的公文。适用于转达局领导对一般工作事项的批示意见,根据局意见对各市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般请示事项答复或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与有关部门、单位商洽具体事宜等。

(五)广东省林业局明传电报

发文编号为“粤林明电”的公文。适用于紧急事项的通知。

(六)广东省林业局及局办公室便函

适用于无需编发文字号、无需长期存档的一般业务或事务的函复和商洽,以及对局机关内部的一般事项的通知。

第七条公文种类的使用,由局办公室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确定,有特别需要的由局办公室请示主管领导确定。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八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需要24小时内办结的属紧急重要,应当标明“特提”;3天内办结的属紧急,应当标明“特急”;5天内办结的属较急,应当标明“加急”;10天内办结的,应当标明“平急”。


(未完,全文共7943字,当前显示14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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