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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主管部门对已出台支持“走出去”战略有关政策措施的归纳与介绍(摘要)范文大全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司将有关“走出去”政策措施归纳为如下九类:

1.境外设立企业审批制

目前,我国采取有条件地允许国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政策,企业从事境外投资业务须事先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境外投资立项前,境内投资者与我驻东道国使(领)馆经商长参处(室)取得联系,并就在该国投资是否可行征得其书面同意。同时,国内投资者还应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和外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征得其书面同意后,境内投资者方可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经审批部门比准后,境内投资者应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到银行,外汇管理局,海关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有关机构注册登记后,应持有关文件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登记备案。鉴于港澳地区的特殊性,内地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包括各类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办事机构)另有规定。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也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浙江,江苏,上海,山东,广东,福建等省市推开了境外投资外汇改革试点。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在限额内(每个试点地区购汇额度为2亿美元)允许购汇进行境外投资;明确境外投资的产权关系和境内投资主体,强化境内投资主体的管理责任;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手续,取消了外汇风险审查,汇回利润保证金,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核材料从过去的11项减少为5项并缩短了审核时间,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对不同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用汇方面体现了区别对待,终点扶持的政策;消除了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政策差异;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加强对境外投资的事后管理与监控。

3.境外投资财务管理

境内投资者应要求其境外投资企业须按照我国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及东道国法律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定期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向境内投资者或国内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境外投资企业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亦应及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告。此外,对境外投资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实行严格的控制。

4.境外投资税收管理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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