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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障电信设施安全和通信畅通,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提供优质安全的电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传输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1信机房、基站、光(电)缆、管道、杆(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节点设备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支持电信设施建设的资金、土地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建设和保护的相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其委托的信息化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依照委托的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编写电信设施建设章节,并征求省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组织的意见。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涉及电信设施建设的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省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组织的意见。

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企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

第八条电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资源共享、破除垄断的原则,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

第九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统一组织电信设施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信管道、移动通信基站、杆路、铁塔等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

第十条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管理者应当为电信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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