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办...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资[2011]82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置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附件:河南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河南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置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配置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党政机关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长期固定加装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法执勤的车辆。
第四条执法执勤用车配置使用遵循保障公务、经济适
2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执勤用车实行按系统分级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分别研究制定我省分系统(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执法执勤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办法。
各省辖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省分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本级执法执勤用车配置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章配置条件和编制
第六条党政机关配置执法执勤用车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
(二)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
(三)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第七条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主要根据下列因素核定:
(一)机构设置及执法执勤人员编制;
(二)执法执勤职能特点及工作量;
(三)执法执勤地区的交通、地理、气候等客观条件;
(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
(五)其他影响编制核定的因素。
第八条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
3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两部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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