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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许可证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分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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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从事烟花爆竹出口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生产企业向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不需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第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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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从事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引火线批发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规划,以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监管局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以及其他有1.1级仓库的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审查和颁发工作不得委托。

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并根据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设立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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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以下与省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根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设点进行审批,并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当地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规划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企业负责人节假日值班(带班)制度、装卸作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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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规程。

(四)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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