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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同时,要明确企业的节能主体地位,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为此,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同配合,扎实工作,把节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狠抓落实。

附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十日附件: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未完,全文共2447字,当前显示8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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