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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8-10

发稿人:经济建设处

【字体:大中小】

各市、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项目的申请、实施和清算等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和拨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提出奖励申请报告和所需材料,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及检测方法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三)相关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四)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申报的项目进行预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预审意见,并联合行文上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项目申报单位为省属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申报。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委托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初次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

(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七)财政部下达奖励资金后,省财政将资金拨付各市、县,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二、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三、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经检查符合清算条件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清算申请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节能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转发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7月26日印发

共印150份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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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1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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