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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初装费的现实困境

丁天进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

长期以来,管道燃气初装费一直承担着补偿燃气企业,加速城市燃气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功能,并对我国天然气综合利用水平的提升发挥出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浪潮中,一种以燃气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商结算费用的方式却因为存在制度缺陷,而致燃气企业陷入困境之中。面对这种困境,引起思考的不应当仅是燃气企业,还应当包括政府及司法等部门。笔者作为长期奋斗于燃气法律的人士,通过深入研究,揭示了管道燃气初装费的现实困境及其成因,强调了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之上从燃气企业角度提出应对之策。

一、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概述

(一)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概念

在探讨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法律属性之前,有必要先讨论一下管道燃气初装费的称谓。管道燃气初装费由于在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规定,多是由地方政府物价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所以,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名称五花八门。如安徽省称为“建安费”、浙江省称为“管道燃气初装费”、海南省称为“入网费”及“入户安装费”、湖南省称为“管道燃气庭院管网建设费”及“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广西称为“容量气价和小1区工程安装费”、广东称为“容量气价”和“户内初始配套费”,如此等等不胜枚举。本文为了论述的方便,在未作出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以“管道燃气初装费”的称谓来进行论述。

管道燃气初装费,是指天然气用户在申请使用管道燃气时缴纳的一笔费用。这里的用户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两类。在管道燃气初装费缴纳方式上,全国各个地方做法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用户直接以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名义向燃气企业缴纳。海南等地在执行。二是用户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方式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政府再将费用拨付给燃气企业。北京在1986年就开始执行这一制度。三是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初装费两类。建筑红线内的管网收取初装费;建筑红线以外的市政管网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海等地在执行。四是用户以容量气价费的方式向燃气企业缴纳。广东、广西两省在执行“两部制气价”之后开始执行这一制度。五是用户以购房款的方式向开发商缴纳,开发商再与燃气企业结算。这种方式在安徽等地还在执行。这种方式已经执行多年,之前效果不错。但是在最近几年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的改革运动中,这种方式反而饱受争议,甚至成为燃气企业的一根软肋。

因管道燃气初装费缴费方式多样,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与行政管理制度不同,为便于本文的研究,本文在未作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仅以第五种方式,即用户以购房款的方式向开发商缴纳费用,开发商再与燃气企业结算费用的方式作为研究对象。

(二)管道燃气初装费的特征

管道燃气初装费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明显区别于一般的建筑施工类的费用,这表明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法律适用更加应当考虑天然气行业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盲目的套用建筑领域法律的法律规范。

第一,专属性。管道燃气初装费应当专属于燃气企业所有,燃气企业应当将收取到的管道燃气初装费专门用于城市燃气事业,包括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

第二,补偿性。管道燃气初装费包含着对燃气企业的补偿,补偿的范围应当分为三大部分:

一是对建筑红线以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庭院管网建设费用的补偿。如《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新增天然气用户建安投资实行一次性折旧方式价外补偿。补偿的范围是指城市中压支管阀门与低压支管联接处(不含任何调压设备设施)以下部分,到用户灶前阀之间的一切设备设施。新建商品房的天然气新增用户建安价格,由城市燃气经营者与开发商结算并计入商品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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