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青岛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激励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山东省和我市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专利创造、专利运用、专利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条对专利创造的资助,是对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获得的专利成果进行资助,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资助;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3、对年专利申请量过百件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第七条对专利运用的资助,主要用于:
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专利信息运用及专利预警机制建设;
2、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第八条对专利保护的资助,主要用于:
1、专利行政保护和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2、专利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
第九条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资助,主要用于:
1、国家、山东省、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2、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的项目资助;
3、知识产权宣传,专利人才培训;
4、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
5、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及重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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