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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大额资金汇划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大额财务开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用社(银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县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信用社)及其辖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大额财务开支管理采取审批制和备案制,审批、备案范围包括固定资产购建,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列账,营业支出、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需要审批、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大额财务开支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报批(备)”的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设立大额财务开支审查委员会,负责县联社、信用社大额财务开支报批事项的审批;市办事处(含市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办事处)、县联社,分别设立由主任(理事长)、副主任、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财务审批小组,负责县联社、信用社财务报批事项的审核、审批。财务会计部门为财务审批主办部门,负责财务审批的日常处理。

第五条财务开支应坚持“总量控制、效益优先”的原则,在上级核定的年度计划内合理安排,优先用于信用社(银行)的业务发展。

第二章财务审批备案项目及权限

第六条大额财务开支必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大额财务开支的立项,应坚持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网点数量、业务发展需要和所处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从严控制,合理配置。亏损的县联社、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新购建营业办公用房及增加配备工作用车。

抵债资产转为固定资产自用的,必须按规定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第七条营业办公用房

一、购建标准

(一)县联社营业办公用房

全辖存贷款规模在20亿元以下的,营业办公用房(含附属设施,下同)建筑面积控制在3500-4500平方米。全辖存贷款规模在20亿元(含20亿元)至40亿元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500-6000平方米。

全辖存贷款规模在40亿元(含40亿元)以上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00-8000平方米。

(二)信用社营业办公用房

存贷款规模在2亿元以下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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