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病种的申请[1]
扬邗合[2010]26号
关于明确邗江区新农合住院病人按病种结算首批病种种类、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
各定点服务机构、各镇(街道)合管办:
为规范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按病种结算工作,现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按病种结算首批病种种类、费用结算标准等予以明确,特通知如下:
一、病种
依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评审,综合考虑疾病发生频度、疾病经济负担、病种临床治疗效果,确定阑尾炎等12种(及其相关)疾病,作为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首批按病种结算试点病种(附1)。
二、费用结算标准
1、首批试点病种费用结算标准见附2。
2、疾病的诊断依据、出院标准、疗效判断按照《邗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按病种结算首批疾病诊断依据治愈好转标准》(附3)、《各级医院相关病种平均住院天数》(附4)等规定执行。
3、按病种结算的病种依据以出院第一诊断为准。
4、对与第一诊断治疗密切相关的并发症、合并症,定点服
1务机构要给予必要处理,相关费用纳入按病种结算范围,不得另行收费。实施双侧手术病人,结算费用为单侧费用的1.5倍。
5、因医疗条件限制,院内外会诊或需外院配合检查治疗的费用,应纳入按病种结算范围。
6、危重病人抢救治疗、多种疾病院内转科治疗、复合手术、住院期间因死亡或自动出院转院终止治疗等所发生的费用可不纳入按病种结算范围,医疗费用按实结算。
7、参合病人出院时,因病情需要继续用药的,定点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出院带药费用应纳入按病种结算范围。
8、按病种结算管理的参合病人在住院期间,不得有门诊费用发生。
9、纳入按病种结算管理病人,达到治愈好转标准但不按医嘱出院的,自签发出院通知之日起,全部医疗费用个人自理,新农合基金不予报补。
三、费用结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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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