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扶持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的暂行办法
发〔2007〕16号)
2010年03月26日发展策划局点击:745
为了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大力提升西安高新区科技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西安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国发〔2006〕6号《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精神,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设立重点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大力扶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一、扶持对象
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注册地址在西安高新区;
2、财税关系在西安高新区;
3、获得市级及其以上科技资助项目立项,或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其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二等奖及其以上奖励。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各类政策扶持资金的科技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其以上政府科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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