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扶持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的暂行办法
嘉定区推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日期:2012年03月02日文字【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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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围绕嘉定“十二五”发展主线,按照“新城建设出好形象、产业转型全市率先、社会发展市郊领先”三大奋斗目标的要求,支持嘉定区企事业单位科技研发和科技创新,加快建设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嘉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扶持办法所涉及的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年度预算分别安排,其中区本级安排总额为每年2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区“小巨人计划”扶持项目),并按照《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逐年递增。
第二章扶持范围
第三条支持嘉定区科技研发项目。项目应为符合嘉定区科技发展规划、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社会经济效益的科学技术创新和应用研究,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核心专利技术的推广运用。
第四条支持嘉定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项目应为符合嘉定区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服务业项目。
第五条支持产学研合作创新。本办法所称产学研合作,是指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在风险共担、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机制下开展的多种形式合作。
第六条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项目应为以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本区行业龙头或骨干创新型企业为依托,相关机构在战略层面上有效结合,推动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突破,形成较完善的产业链和技术链。
第七条支持科技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使用公共服务资源开展科技创新,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性行业组织等为企业提供政策、科技、投融资、市场咨询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享受本办法支持的企事业单位,主要是指在嘉定辖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具有自主创新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以及嘉定区有关社会事业机构。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未完,全文共2909字,当前显示8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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