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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扶持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的暂行办法

汕头高新区扶持科技进步和创新经费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委、市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推动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高新区)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加快科技项目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参照省、市“科技三项经费”(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的相关规定和做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经费

高新区管委会(下称管委会)决定在区财政设立“科技进步和创新经费专户”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区财政在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作为专项经费,用于支持企业科技进步和创新。

第三条

经费使用方式和范围

一、一次性奖励经费。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在开展各类科技进步活动中获得专利、版权、成果,著名、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和个人。

二、无偿资助经费:承担市级以上重点科技(技改)、科研攻关、创新基金、产学研项目和各类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孵化项目(含经批准进入汕头市博士后、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科研项目和市级以上专利技术实施孵化项目);

1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技术成熟、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重大科研项目。

三、有偿扶持经费。各类科技产品开发、科技成果的升级、推广和转化等项目。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申报

一、申报条件。在高新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人。

二、使用类别申报的资料、时间和程序

(一)奖励经费的申报

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版权、成果、著(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当年有效的权威性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于隔年三月底前报高新区科技局(下称科技局)。

(二)无偿资助经费的申报

1、市以上各级重点科技(技改)、创新基金、产学研立项项目和各类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申报:凭各级有效下达的任务合同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孵化项目、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技术成熟、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提交一式三份由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汕头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并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公章,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或辅助材料

3、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于每年的3月1日—4月15日前报科技局

(三)有偿扶持的申报


(未完,全文共3178字,当前显示9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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