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处方权的管理,根据新《处方管理办法》、《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具体要求,制定该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
(一)普通处方权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病区主任和科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2、医务科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普通处方权。
3、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药剂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记备案。
4、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5、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中草药处方权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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