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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制农副产品收购企业的偷税漏税问题

摘要:

为关心农民、服务“三农”,国家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副产品,可以抵扣税款的政策,在减轻涉农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农产品转化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由于农副产品是免税农产品,与农副产品有关的企业利用税法上的优惠进行偷税漏税的越来越多,此已经成为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的普遍问题,本文就此进行分析论述,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关键词:农副产品;收购票;免税农产品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不断推进,农产品收购环节税收征管工作应予以重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农产品购销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实行按13%的税率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促进农副产品购销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目前,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存在许多漏洞,不法分子利用收购发票作案呈上升势头。对现存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探索解决之道,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副产品收购与税金抵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收购数额难核定

国家税法规定,农副产品免征增值税。农副产品收购企业在从农户手中收购产品时,无法取得原始凭证,只能使用从国税局领取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并依据地方相关规定,自行填写收购票,并据此抵抗企业进项税。在销售时,根据销售需要开具正规发票,并缴纳销项税。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即:企业的进项税和销项税都是依据企业自己填写的发票内容来确认,农副产品收购方面成了企业凭借“良心”来填报纳税。因此形成了较大的漏洞,使此问题形成了与出口退税、废旧物资齐名的三大偷税利器。而事后,让税务机关来核实其以前的收购金额,根本无法取证核实。

(二)经营业务难界定。按现行政策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免税农副产品时填开,经营者出售免税农副产品,应由经营者出具发票。而事实上,在农副产品经营全面放开、信息流、货物流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农副产品的流通不断扩大,特别是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企业,又需要大量的“中间商”(经营者)来维系原料供应。而在收购农副产品时,纳税人又是在脱离税务机关现场监管的情况下自行使用收购发票,使得收购发票不但在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时使用,而且对应由经营者提供销售发票的业务也使用收购发票。有时对批量大的经营者,还采取一次购进,分次开收购发票的办法,甚至虚拟生产者个人填开收购发票。而税务机关面对“时过境迁”和“千家万户”的生产者,根本无法进行稽核,只得承认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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