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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工程实验室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强化对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主要依托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审核、评价及资金管理等行为。

第四条省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振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重大工程建设等需要,开展产业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产业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和工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第五条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与推广,成为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第六条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是:

(一)坚持产业需求导向,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二)坚持高水平、专业化,突出专业特色、技术研发优势,强化高素质人才队伍支撑;

(三)坚持创新资源整合,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增量投入带动已有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产学研各方优势和积极性,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省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审批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达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组织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

(五)推荐符合条件的省工程实验室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或国家工程实验室

第八条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发展改革委,省属大企业集团,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所属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有关情况;

(二)组织做好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的前期准备;

(三)通过安排配套资金、相关计划等支持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四)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省工程实验室的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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