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云南省村容村貌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城区河道整治工程专项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温鹿政办〔2008〕72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河道整治工程专项资金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鹿城区河道整治工程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河道整治工程建设,提高全区防洪排涝能力,规范河道整治工程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作和防洪能力建设的意见》(温委发〔2005〕11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07〕7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河道整治工程,应遵守统筹规划、讲求实效、建管并重、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当地地貌、河道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参照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的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地采取符合实际的工程措施。
第三条根据河道的功能和作用,将河道划分为区级主要河道(包括《关于公布鹿城区重要水域名录》内的河道及戍浦江主要支流、工业园区的配套河道)、村级一般河道。
第四条河道疏浚整治工程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建立“以区为主、上下联动、分级筹资、各负其责”的资金保障制度。区级主要河道整治工程,资金主要由区财政负担;村级一般河道整治工程,资金主要由区财政补助,同时各乡镇(街道)必须落实相应配套资金。
第五条河道整治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优先安排区级主要河道整治项目。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河道整治工程项目是指。以提高我区整体防洪能力为主的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包括河床清淤、河道拓宽、打通卡口、主河道之间沟通以及河道驳坎等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
(未完,全文共2344字,当前显示73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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