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加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领导和管理,促进科技孵化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参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十五”期间大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意见》(国科发高字[2001]240号)和《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五”期间发展纲要》(国科发字[2001]23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系指由区、县(市)、市直有关部门,各科技园区、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投资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独资或合资兴办的,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以中小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系统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多渠道的支持,以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果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功能分为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政府积极倡导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重点支持电
1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
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归口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认
定
第五条孵化器设立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具备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的可孵化场地。
2、应有机构名称、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必须注明“企业孵化”或“从事孵化服务”的内容,注册登记时须提供主管机关的资格认定证书或批文。
3、从业人员是通过创业服务专门训练的高素质专职人员,员工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占员工总数的70%以上。
4、有明确的章程,严格的技术、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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