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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聚焦“四个第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的决定》的精神,重点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跃升”和“孵鹰”两大计划,构建新型孵化服务体系,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推进以孵化器为核心的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以下简称“创业特区”)的建设与发展,组织实施“跃升”、“孵鹰”两大计划,并依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的申报。

第三条

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科技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的具体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在落实创业特区建设计划中,加强孵化器的规划和培育,做好相关加速器的衔接,科学建设配套设施。

第四条

孵化器“跃升”计划,主要围绕孵化器服务功能与服务水平的拓展与提升,通过引导与支持孵化器与高校院所结盟、与金融风(创)投机构结盟、与中介服务组织结盟,着力转变孵化器链接与整合社会资源能力不足、整体服务水准及专业化程度不高、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缺乏的现状。

第五条

孵化器“孵鹰”计划,主要围绕新型孵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通过提高科技企业初创成功率和成长速度,孵化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科技创业企业,着力转变孵化器孵化成功

1率、成长速度、自主知识产权产出和品牌效应不高的现状。

第六条

各类孵化器,尤其是创业特区都应建有完备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台;组建“精干、高效、国际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创业孵化服务。

第二章

孵化器的认定

第七条

孵化器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大学生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类别,且符合南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要求;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内部机构设臵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应占总人数70%,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5%以上,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其中,提供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6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技术检测、会议、展示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设施;

4、综合型市级孵化器凡科技型企业均可入住,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5、专业型市级孵化器应明确主导产业类型,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具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能力,入驻企业的主营业务

2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主导产业的企业数及占用面积不低于70%;


(未完,全文共4241字,当前显示136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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