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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完善科技创新孵化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聚集与成长,加快实现开发区高端产业聚集的目标,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主要载体,是开发区科技创新孵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开发区科技部门是本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区内(含一区六园)注册、经营、纳税且运营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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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原则上占70%以上。

可自主支配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房产。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四)以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明确的主要方向,且符合区域的重点发展领域。孵化器主要专业领域中,在孵企业所占比例应为60%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总数之比在5%以上。

(五)具备专业服务的能力,能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专业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及综合商务服务。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机构在科研仪器、设备、人才、数据等科技资源方面有密切的合作关系,能利用合作机构的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

(六)有孵化资金,并对在孵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


(未完,全文共2471字,当前显示8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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