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防汛抗旱物资、器材管理实用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防洪法》,结合我市防汛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汛物资包括油料、石料、铅丝、铅丝笼片、救生衣、麻料、袋类、木桩等耗材;也包括汽车、防汛冲锋舟、抢险灯具、锹、镐、钳等小型工器具。
二、计划管理
第三条
防汛物资的采购计划编制要遵循“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的原则,保证防汛和各项工作的正常的需要。
第四条
主要物资采购计划编制按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由各无聊使用单位依据储备定额、工程稳固程度等实际状况,结合当年实际情况,按照防汛有关预算定额,各项经费(基金)使用范围等,测算提出无聊采购数量及所需费用,逐级编报汇总,按要求上报。
第五条
主要物料采购计划,实施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工程量、投资、保量、按期完成。如确实需要调整计划,必须按有关规定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防汛物资管理要做到专人专管,分级负责。
第七条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是做到物资定额储备,保证物资安全、完整,保证及时调用。
第八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职责是:
1、编制每年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控制计划。
2、定期检查各代储单位防汛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3、负责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防汛储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情况。
4、负责防汛储备物资的调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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