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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财发〔2018〕11号【发布日期】

2018-01-18【生效日期】

2018-01-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18〕11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8年1月18日

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支持黑龙江垦区、广东垦区社会公益性事务发展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是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未完,全文共1892字,当前显示6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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