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财发〔2018〕11号【发布日期】
2018-01-18【生效日期】
2018-01-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18〕11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8年1月18日
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支持黑龙江垦区、广东垦区社会公益性事务发展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是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农垦社会公益性事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未完,全文共1892字,当前显示61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