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脐带血管理的通知-医政发134号
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人事局:
为加强和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素质,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和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盲人医疗按摩,是指由盲人从事的有一定治疗疾病目的的按摩活动。
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其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盲人医疗按摩进行管理。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盲人,持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审核同意证明,可以申请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
(一)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二)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的;
(三)本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满15年的;
(四)本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不满15年,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五)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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