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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和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计费管理子系统。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采集、存储业务数据并进行加工处理,向用户提供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

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对运行中的支付风险情况、支付系统运行状态、支付业务量以及异常支付业务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便于业务主管部门对系统运行及业务处理的监督管理。

计费管理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中获取业务数据,根据设定的计费标准进行计费处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下发计费清单与费用返还清单,实现对业务计费的统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及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各级用户。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负责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支付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

(一)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处理中心);

(二)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处理中心);

(三)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网络;

(四)支付管理信息系统认证子系统

第五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清算中心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清算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第八条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综合业务数据仅供各级用户内部管理使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二章用户管理

第九条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计费管理子系统的用户由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清算总中心担任。

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的用户为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的用户为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分支行)和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

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参与者法人和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原则应为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所属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自愿申请成为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各级用户可查看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业务信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查看与本行相关的业务信息,上级机构可查看下级机构的业务信息。

第十二条支付系统参与者申请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需经人民银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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