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严禁宰售病死猪牛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905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00]20号【发布日期】
2000-04-10【生效日期】
2000-04-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2000〕2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省委八届四次会议和市委七届六次全会的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有效推进2000年实施关闭、破产、转制的工作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
(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来源。按照《破产法》及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由企业的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按企业隶属关系,政府负责解决三分之二。如果破产清算分配后仍有剩余资产处置收入,在归还财政垫支职工安置费用后,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对属于纳入国家计划内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从破产财产中列支。如果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由政府解决,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关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来源。按照“三家抬”(企业、社会、财政)的做法,关闭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由企业资产变现或企业的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按企业隶属关系由政府统筹解决,对企业处置后资产的多余部分,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穗办〔2000〕3号文件的规定,应首先全额集中专户,30%转为国有资产收益,70%返还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统筹安排。
投资主体(行业内)有多户关闭破产企业的,对因个别企业资产未能及时变现而影响由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的,原则上可在本行业的关闭破产企业剩余资产变现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垫支,若本行业上缴的这部分款项不足,可由其他投资主体(行业)关闭破产企业剩余资产变现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垫支。待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后及时归还国有资产收益垫支的款项。
二、
二、关于关闭破产转制企业分批推进、财政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基本原则。
(一)分批推进。拟分4-5批,每批选择30-40户左右企业(包括关闭、破产、被兼并、股份合作制、产权整体转让或大部分转让等)。
(二)财政支付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基本原则是“三先三后”:
一是先757户内企业,后757户外的企业。
二是先易后难。“易”--企业已实施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人数少(特别是在职职工)、资产易变现、债务简单、连带担保责任小、年内可“销号”(统计、企业法人能注销)的企业;“难”--企业职工人数多(特别是在职职工)、产权不清、资产难变现、债务形成复杂、涉及连带责任大。
三是先国有企业,后集体企业。
上半年要集中精力重点处置757户内的工业企业。
三、
三、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申请政府解决职工安置费用的审核。
为处理好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真实而有效地控制政府支出安置职工费用的成本,对关闭破产企业申请政府解决职工安置费用的审核程序规定如下:
(一)企业上报。各集团公司(经委口)或主管委、局(非经委口)经过可行性分析研究后,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关闭破产企业,同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上报本系统关闭破产企业排序名单及申请财政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数额,并附送拟关闭破产企业征求职代会意见后的董事会同意关闭破产的决议(无董事会的,提交企业党政班子同意的意见)及企业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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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