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严禁宰售病死猪牛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905
【发布文号】
穗府[1996]21号【发布日期】
1996-03-05【生效日期】
1996-03-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语委办
关于1996年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要点请示的通知
(1996年3月5日穗府〔1996〕2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语委办《关于1996年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要点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
关于1996年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要点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我市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步伐,争创国家语委提出的“社会用字管理工作十佳城市”,结合我市情况,我办制定了1996年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要点,具体如下:
一、
一、1996年我市语言文字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63号)和李岚清副总理在国家语委召开的纪念文字改革和现代汉语规范化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市政府《批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普通话的决定几点意见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2]59号)和《印发〈广州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5]72号)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规定,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把我市语言文字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二、
(未完,全文共2429字,当前显示6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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