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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严禁宰售病死猪牛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905

【发布文号】

穗府[1996]21号【发布日期】

1996-03-05【生效日期】

1996-03-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语委办

关于1996年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要点请示的通知

(1996年3月5日穗府〔1996〕2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语委办《关于1996年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要点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

关于1996年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要点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我市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步伐,争创国家语委提出的“社会用字管理工作十佳城市”,结合我市情况,我办制定了1996年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要点,具体如下:

一、

一、1996年我市语言文字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63号)和李岚清副总理在国家语委召开的纪念文字改革和现代汉语规范化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市政府《批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普通话的决定几点意见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2]59号)和《印发〈广州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5]72号)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规定,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把我市语言文字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二、


(未完,全文共2429字,当前显示6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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