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严禁宰售病死猪牛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905【发布文号】
穗府[1999]2号【发布日期】
1999-01-03【生效日期】
1999-01-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
(1999年1月3日穗府〔1999〕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
一、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处理制度。各区、县级市国土局要定期对辖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闲置土地要及时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的闲置土地行为的发生。
二、
二、闲置土地的认定。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和《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1997年第10号令)的规定确定范围。
三、
三、对市属八区的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工作由市和区两级国土部门分工负责,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对于符合粤府〔1998〕72号文件和广州市人民政府1997年第10号令界定的、应由政府收回的闲置土地,其认定和收回的具体工作仍由广州市收回闲置土地办公室负责。闲置土地超过2年的,市国土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期限的,经批准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已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可酌情一次性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最长时间为2年,并征收土地闲置费。
2.已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部分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已交纳的金额重新核定土地使用面积或另外调剂使用,并按核定面积一次性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最长时间为2年,并征收土地闲置费;其余部分则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按规划统一开发,分期用地的除外),并按核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办理变更登记。
3.凡新建项目能安排利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规围内有闲置土地的,城镇建设不得新征用土地扩展。对有闲置土地的开发区,不得批准新增用地。
(二)对于符合粤府〔1998〕72号文件和广州市人民政府1997年第10号令规定界定的闲置一年以上、但尚不具备收回条件的土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粤府〔1998〕72号文件的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并按广州市人民政府1997年第10号令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但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按1年不超过该用地出让地价(划拨用地按所在地基准地价)的5―10%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非商业用地折半征收;征收土地闲置费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
(三)闲置费的征收程序和使用、减免办法:
征收程序:
1.区国土局负责闲置费的初步认定工作,并将其初步认定的闲置土地宗案、拟收费价款按月成批报市国土局确认。
2.市国土局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并备案。
3.区国土局凭市国土局的批复,向用地单位收取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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