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引导、保障、支持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含煤炭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其中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补助资金,并入专项资金管理,但单独核算使用,当年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示范引导、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五条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6年至2018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绩效评估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及预警机制建设。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省安监局(省煤炭管理局,下同)直管行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无主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示范项目。
(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包括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平台建设,应急救援基地及队伍装备建设等。
(四)安全生产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包括执法机构装备建设等。
(五)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及遇险事故补助,包括应急救援队伍调用费;征用、租用、购置救援装备及物资;事故遇难人员善后费、伤员医疗救治费;涉险人员疏散、转移、安置费;参与现场救援抢险有关人员、事故伤亡人员家属食宿、后勤保障费用;其他必需的合理开支。上述费用,首先应由保险公司、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或垫付。如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或者无事故责任单位,由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垫付,再申请专项资金适当补助。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试体系建设。
(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建设。
(八)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示范。
(九)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建设。
(十)全省统一规划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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