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篇范例]
【发布单位】
贵州省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7〕99号【发布日期】
2007-09-21【生效日期】
2007-09-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贵州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
通知
(黔府办发〔2007〕9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贵州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
为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坚决惩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决定,集中100天时间开展土地执法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通过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集中清理、查处2005年1月1日以来的“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以租代征”行为的整治。“以租代征”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到2007年底,各地要对“以租代征”问题进行逐一清理,按照查处权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现有已审核公告的开发区擅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行为;查处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的行为。到2007年底,各地要全面清理开发区或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用地行为,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前,各地一律不得在规划范围外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集聚区”等各种名义非法调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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