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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E8%B4

【发布单位】

建设部办公厅【发布文号】

建办人[2006]59号【发布日期】

2006-08-16【生效日期】

2006-08-1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建设部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人[2006]5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天津市、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印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国人部发[2005]95号文件)有关要求,为保证认定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商人事部同意,现将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考试申报工作的补充要求

(一)申报人员报名时,需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证书类材料经复核一致后,退回原件,各地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机构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考试合格标准确定以后,各地留一份,向全国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报送一份。

(二)因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职业道德证明和管理业绩证明,由原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条件中计算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以本通知的发布时间为准

二、认定考试资格的审查

(一)主管部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考试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申报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标准


(未完,全文共2203字,当前显示6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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