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剖析
4施工质量检验4.1基本规定
4.1.1土地整治工程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现场服务体系。
4.1.2承担土地整治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检测单位的检测范围不应超越计量认证的检测能力。其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1.3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4.1.4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相关行业部门或协会按要求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4.1.5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1.6施工单位应建立班组自检、专业队复检和项目经理部质检机构终检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
4.1.7工程质量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本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4.1.8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及时、完整、齐全。
4.1.9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4.1.10工程质量检测包括实体质量检测和外观质量检测。外观质量检测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工程外部尺寸、表面平整度、轮廓线、立面垂直度、大角方正等进行的量测。
4.1.11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项目及数量,按本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1.12本标准尚未涉及的质量评定标准,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4.1.13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评定前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该单位工程进行检测。
4.1.14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当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检验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4.2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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