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管理办法5则范文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是指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爆破作业实行许可制度。爆破作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两类。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以及特种材料爆炸加工需要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
第五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a级、b级、c级、d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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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因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破作业,但本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爆破作业单位条件的,可以委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
第七条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第八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照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a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b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c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c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监理;d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d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第九条国家重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在爆破作业新技术研究、推广、咨询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鼓励爆破作业单位采用提高爆破作业安全和效率的新技术,鼓励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实施爆破作业。
第二章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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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设立爆破作业单位,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或者特种材料爆炸加工;
(二)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类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有1年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四)具有技术职称的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采矿、地质类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10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申请a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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