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管理办法5则范文
爆破器材管理标准8.1总则
8.1.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矿业有限公司爆破材料管理工作。
8.2库房管理
8.2.1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并对库内加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2.2切实做好火工品的验收、入库、试验、装运、保管、导通、领退、销毁等工作。
8.2.3做到帐、卡、物、资金“四对照”。
8.2.4手持机、导通仪要保证完好无损,同时要经常保养、充电。
8.2.5坚持领退发放制度,严格执行“六不发”。即①无本公司爆破员资格证及手持机ic卡不发;②背药工无背药证或不是本人不发;③无炸药箱或箱上无锁不发;④炸药箱严重损坏不发;⑤使用单位无计划或计划单填写不规范不发;⑥超计划领用不发。否则,影响生产由使用单位自负。
8.2.6杜绝一切闲杂人员入库。因检查及工作需要,必须由公司有关人员陪同或由调度室开具证明,办理入库登记后方可入库,严禁一切人员携带矿灯入库。
8.2.7井下库房对收缴的雷管、炸药单独建帐详细登记。
8.2.8火工保管员要认真学习手持机操作流程,做到操作熟练。
8.2.9井下炸药库发生临时断电或照明故障,保管员要停止领退火工品等工作。并电话通知公司调度室督促有关单位抓紧处理。待故障排除、照明恢复后,方可恢复工作。
8.2.10库内卫生及各项制度牌板应经常保持清洁。
8.2.11消防器材、器具要定期检查维修及时补充,做到有备无患。
8.2.12火工品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或者有其它违法行为受到保卫部门审查和处分的,必须调离本单位,不准从事火工品管理工作。
8.3领退规定
8.3.1使用单位必须有专职的背药工。放炮员必须持有放炮工作指示单,同时在爆炸物品使用回执单上签名,并注明使用地点。
8.3.2火工品只对本单位有资格证的爆破工,持本人ic卡领取,使用区队的专职背药工应持炸药领取牌,放炮员的监护下背药。放炮员与背药工必须做到同进同出。
8.3.3对于井下特殊情况领用火工品时,必须由使用单位开具证明,经调度室、公司值班领导签字后方可领用。杜绝打电话通知发放火工用品,强迫保管员发放。
8.3.4严禁放炮员、背药工在携带火工品时与闲杂人员接触,中途休息时严禁坐在炸药箱上。
8.3.5火工品运至工作面后,需要临时存放时,要放在警戒线以外,并有该使用单位设专人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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