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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号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安徽省

【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日期】

2004-08-04【生效日期】

2004-10-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四年八月四日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保障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以下简称城市公交),是指城市内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等客运交通工具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第三条城市公交应当坚持全面规划、有序竞争、协调发展、服务乘客的原则,优先发展大运量城市公交。。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交发展实行宏观调控,通过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城市公交资源,对城市公交发展给予政策扶持。。

第五条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交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交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加强城市公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公交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多种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公交。。

第七条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公交、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公交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公交专业规划,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第八条城市公交专业规划确定和预留的城市公交线路、场(厂)站设施及枢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用地规划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九条第九条城市中的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机场、火车站、汽车站、轮船客运码头等工程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配套建设城市公交设施,并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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