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规定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的管理,并为事故的处理提供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3、职责
行政人事部:负责收集所有在职人员资料,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事故调查、
申报、理赔及相关善后事宜的处理。
安委会。负责指挥重大事故调查、裁决。
安全办。参与安委会指定的事故调查与处置。
4、工伤认定
4.1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工伤
4.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患职业病的;
4.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者;
4.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者。
4.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者;
4.3.2醉酒导致死亡者;
4.3.3自残或者自杀者。
4.4具体认定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为准,社保机构未认定工伤的员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所有费用自理。
5、工伤保险的购买
5.1公司全体员工均需参加工伤保险,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购买;
5.2员工入职时必须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当个人资料有
变动,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人事部经办人员。否则,因个人原因导致不良后果,由个人自行承担;
5.3行政人事部指定专人负责工伤保险相关事宜的处理。
6、工伤申报、理赔及治疗
6.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在场人员,应第一时间通知部门相关管理人员(如班组长、领班和经理或公司相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尽快将伤者送去指定医院救治。
6.2工伤发生后,应第一时间通知部门管理人员。重大工伤事故,部门相关领
导及安全主任需立即赶到现场,做好事故现场处理和事故现场保护工作。
6.3凡本公司司机在接到“工伤护送”出车通知后,不得拒绝,应立即出车。
出车手续可事后补办。
6.4工伤须到指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未经许可,工伤员工不得私自到其它医院、诊所治疗或向医生索要非工伤保险类药品。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自已承担。
6.5所有工伤费用的报销,统一由行政人事部办理。
6.6行政人事部门应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核实工伤费用与损失。
6.7工伤认定申请
6.7.1行政人事部须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站进行工伤认定申
请。
6.7.2申请工伤认定须提交资料:(黑色水笔填写)
a.工伤认定申请书;
b.受伤员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验原件)
c.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d.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其他诊断证明及复印件)
f.考勤记录资料原件及盖公章的复印件
g.目击证人出具的证言证词(表格由社保局提供)
h.特殊情况须准备的其他资料
6.8工伤认定书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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