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京财经一[2006]229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积极作用,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附件: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盖章)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财政资金办法通知抄送:各区县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2006年11月16日印发打字人:张妮校对人贾小芹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各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针对标准制(修)订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结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技术标准补助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补助资金遵循严格管理、科学评估、突出重点、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
1位以及社团组织,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其自主创新的技术成果,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采纳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补助。
第三章支持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补助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填补标准空白;标准水平达到同类国际或国内标准的先进水平;
(二)符合北京市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三)标准中采用了先进的研究成果;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占领产业竞争制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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