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确保市政府各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中燃煤锅炉改用清洁燃料任务的顺利完成,市政府决定对有锅炉改造任务的单位给适当资金补助。具体办法市:
一、补助范围
1.纳入环保部门年度锅炉改造计划,并已下达锅炉限期改造通知单,要求利用世行贷款进行锅炉煤改气的市、区属单位;受燃气气源限制,燃煤锅炉无法改用燃气,利用热力、电等其它清洁能源进行锅炉改造的市、区属单位。
2.中央及各地在京单位(含部队)按规定需改造的锅炉,改造资金由中央财政拨款解决或自行筹措解决,市财政不予补助。
二、资金补助标准
1.凡市属行政机关和市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实施锅炉煤改气项目,必须使用世行贷款购买锅炉。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先按每蒸吨23万元的标准拨付补助资金,待项目完工后,根据市财政评审中心对竣工决算的审核结果,由市财政局在下已年度对拨付的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差额预算拨款单位按配套资金改造费用(每蒸吨23万元)的50%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中安
2.利用世行贷款进行锅炉煤改气的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市财政局按每蒸吨2.5万元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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