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附件
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中心、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和国家创新中心城市,加快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和纳税、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分公司,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等。
第三条按照“鼓励增量、留住存量”以及“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路,综合考虑营业收入、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分类型、分行业、分标准为各类商事主体集聚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培育、壮大和吸引一批总部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企业集群。
第四条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区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市商务部门负
1责总部企业的引进和服务等相关工作;市工信、科创、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国资、知识产权、审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各区政府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促进各区总部经济协调发展。
第二章总部企业主要条件
第五条
广州市总部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农业
1.涉及生物与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农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农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二)工业和建筑业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工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3.建筑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三)服务业
1.现代物流业、金融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3.房地产业:
3(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5亿元;(3)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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