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于试行《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现将《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本《办法》,切实加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近期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的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自查自纠和提出整改意见,请于9月末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书面报省局(收费二处)。
附: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车辆收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缓解机动车停放供求紧张状况,促进城市停车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数量增长较快,停放服务矛盾突出和收费秩序不规范的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地区收费水平的衔接和中省直及部队驻沈医院、桃仙国际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管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和服务管理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及具体实施。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机场、车站、码头、医院、游览参观点以及街道社区经有审批权限政府机关批准设置的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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